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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英雄出少年!14岁就当黑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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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人类研究中心被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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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2-8-4 12:16: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按警方认定,林小森成为"老大"那年,才12岁。(资料图)

    一桩由斗殴引发的命案改变了一群孩子的命运:原本是他们上网聊天的QQ群,却被当地警方和检方认定为“非法组织”;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被认定为是“非法组织”的大哥,并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其他少年也分别被判刑。

    2011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昨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宣判:依法不予追究林小森等人的刑事责任。今天中午,林小森等人已经被乐昌市看守所释放回家。

    一审:少年“老大”被判三年半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广东乐昌市武江大桥南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当地多名少年和社会青年涉及其中,打斗中,一青年被人用匕首刺中腹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调查后认定,致人死亡的一方是一群当地在校初中生,2009年底,在一位名叫林小森的少年学生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正是这帮人在林小森的领导下实施了上述行为。

    按照警方的认定,林小森成为“老大”那年,才刚刚12周岁。

    然而,多位涉案少年向前去采访的记者反映,所谓“非法组织”“森高社”并不存在,“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群初中在校学生在一起交流的QQ群。这群孩子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另根据警方调查,被指证为“老大”的少年林小森在案发时并不在场。

    2011年4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9名被告人中,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年纪。庭审中,一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所谓的“非法组织”“森高社”。

    同年5月,韶关中院一审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岁的第三被告温峰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缓刑。

    重审:“森高社”QQ群只是聊天平台

    一审判决后,林小森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并表示,此案二审过程一定会关注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审理好此案,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广东省高院还派专人深入案件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2011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韶关中院再审。

    昨天上午,韶关中院做出再审宣判。法院查明,“森高社”是林小森等人上网的一个QQ群的名称,是他们上网聊天的一个平台,就现有证据,还不能证实“森高社”QQ群具有非法组织的性质、特征及与本案发生聚众斗殴行为之间有关联。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小森、温鸿等6人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均行为积极,本应惩处,但由于其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要件,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中午,林小森等人已经被乐昌市看守所释放回家。

    林小森的母亲曾水英在昨晚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对判决并不满意,至于上不上诉,还要跟家人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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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2-8-4 13:04:36 |只看該作者
    好强的小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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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1 19:04:41 |只看該作者
    这么NB                          
    請大家多給發帖者支持,有您們回應支持,才有動力去發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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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壇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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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1 19:07:53 |只看該作者
    請善用帖子右下角舉報鍵,來檢舉有害網站/垃圾/宣傳帖,每個舉報會有金錢增加。
    这么小很强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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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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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1 19:18:45 |只看該作者
    太牛B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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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爾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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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1 19:21:12 |只看該作者
    额,路过留名一下,多谢
    生活不只是挫折,生命亦不一定要妥协!
    不要把自己的東西藏起來,論壇需要你的分享才能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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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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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1 19:26:04 |只看該作者
    哇,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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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1 19:27:22 |只看該作者
    牛人处处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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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1 19:38:03 |只看該作者
    这种逼样不判的话迟早成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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