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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迪曼杯的四点特殊规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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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壇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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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4-27 19:55:56
    第一、每个队至少要有4名队员(2男、2女),在一场团体赛中,一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出场两次。在只有4名队员的情况下,每名运动员必须打两场比赛,即都要打男女双打,再加单打或混双。如果在到达比赛地后由于生病或受伤等,队员少于4名(只有1男2女或2男1女)时,在一场团体赛中不能进行的比赛场次作为输场。在一个队只剩1男1女时,该场团体赛取消。  第二、每场团体赛的出场运动员名单,各领队在比赛开始前4小时交给裁判长;在最高组(1至8名的组)的半决赛和决赛时,则需在比赛开始前8个小时提交给裁判长。在提交名单后,如果有运动员因病或意外事故不能比赛,裁判长可以同意替换,但被替换的运动员在该场团体赛中将不能出场比赛。
      第三、在提交出场名单的同时,各领队可以将本队关于这五场比赛出场顺序的建议提供给裁判长参考,比赛的最终顺序由裁判长决定。如果因兼项而出现运动员无法避免的连场问题,那么在该运动员连续的两场比赛间应该间隔30分钟。
      第四、在第一阶段小组比赛中,进行循环赛,每场团体赛的所有五场比赛必须打满。而在非循环赛(半决赛和决赛)时,当有一方胜了三场比赛,余下的二场或一场比赛就不再进行。
      在第一阶段小组循环赛中,决定名次排列的方法是根据团体赛胜场排列顺序,如果两个队胜次相等,就根据他们两者间比赛的胜负排列,胜者名次在前;如果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队胜次相等,就以他们在该组全部比赛的胜场决定排序;如果再相等就以他们在该组全部比赛的净胜局决定名次。
      (注:世界羽联竞赛规程中一场团体赛“TIE”我们称“次”,一场单打或双打“MATCH”我们称“场”,“GAME”我们称“局”,“POINT”我们称“分”)
      以上第一点对水平最高的第一组来说问题不大,因为这些队都有足够数量的专职单打、双打的队员。而其余的三点则会导致许多变化。
      选择比赛顺序,考验各队排兵布阵的水平
      在1989年起的最初几届比赛,每场团体赛都必须打满全部五场,这在第一阶段的小组循环赛中是有意义的,因为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排列的方法,要求每个队要重视每场、每局、每分的胜利。但是在非循环赛时,当某一支球队在一场团体赛中已经胜了三场,再进行余下的一场(或二场)比赛就显得多余。尽管为了让观众多欣赏一些比赛,“规程”要求打满全部五场比赛,但事实上,因为比赛结果已定,运动员也无心恋战。从前几届的半决赛和决赛的比分可以看出,当一方在取得3分后,就放弃了余下的比赛。
      从1993年起,改为“在半决赛或决赛中,当比赛结果已经确定时,裁判长可以决定是否进行余下的比赛”。2001年,干脆改为“在非小组循环赛时,当胜负已经确定后,余下的比赛不再进行”。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比赛顺序的排列是各队教练员排兵布阵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两支总体水平相当的队,在五场单项中的胜率是不同的,一场团体赛的首场比赛的胜负对全队的心理影响十分明显,各队都希望本队胜率较高的项目能安排在第一场。大多数队的男双和女双中往往有一名运动员是需要兼打混双的,因此,该兼项运动员的双打或混双比赛哪一场先打就有颇多讲究。比如,曾有一场苏杯比赛,甲队的女双实力明显占优,而乙队的一名女双要兼混双,甲队希望女双先打,其一是在总比分上可以取得领先,其二是在女双比赛中,尽量消耗乙队兼混双运动员的体力,为混双比赛开路。
      苏杯竞赛规程对团体赛五场比赛的顺序没有规定,也没有原则建议。裁判长在收到比赛双方的出场名单和比赛顺序建议后,如果双方态度一致就没问题。如果不一致,裁判长一般以双方都没有兼项运动员连场比赛的顺序为首选方案,并尽量在兼项的两场比赛中间隔两场比赛。至于哪一项先打,一般是:如果单打兼双打,单打先打;双打兼混双,混双先打,但这也完全由裁判长个人综合各方面因素而定。换言之,虽然裁判长在做出比赛顺序的决定时不受任何约束,却也能反映出裁判长的综合业务水平。
      作为一名领军教练,除了要打造一支有实力的队伍,还应谙熟竞赛规程和善于调动自己的各项有利因素,摆好各方关系,这对赢得关键战役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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